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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事故调查与处理 执法监督/监察 行政处罚

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颁布令: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4号) 颁布机构: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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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54号)   《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已经2012年8月1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先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国生 2012年8月21日 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事故等级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划分。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并保障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经费。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负总责。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等级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必要时,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第七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与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有权依法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和举报事故或者反映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热线、值班电话、传真以及举报奖励的有关规定,随时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奖励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列支;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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