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2〕4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归档范围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简称工伤认定、鉴定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工伤认定、鉴定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认定、鉴定档案,是指市、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在办理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字材料、电子数据、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和形式的专业活动记录。 第三条 工伤认定、鉴定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市档案局的监督指导下,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全市工伤认定、鉴定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 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鉴定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的设施设备,做好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