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诚信信用

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评价试行标准

颁布机构: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诚信道德 生效状态 试行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评价试行标准》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物[2012]26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制定了《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评价试行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市局物业管理处。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评价试行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日常监管,根据《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项目经理不良信息的记录和记分。   企业不良信息分值是企业和加权项目经理不良信息分值的总和,其中加权项目经理不良信息分值=记分项目的总建筑面积×不良信息记分数/企业在本市管理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   第三条 企业、项目经理的不良信息依据管理服务效果和违规、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记分,记分类型分为18分、6分、3分、1分四种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企业给予记录18分的处理:   (一)企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二)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三)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四)挪用或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六)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七)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八)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九)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或拒不撤出,造成物业管理状况混乱、社会影响恶劣的;   (十)企业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