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网标识码:事故调查与处理 执法监督/监察 行政处罚
(上海市)闸北区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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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质量技监局《闸北区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闸府发〔2010〕5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十四届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区质量技监局《闸北区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批转给你们,请按照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二月四日
闸北区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区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依法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区地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区质量技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种设备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