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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水运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珠海市港口管理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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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水运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水运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大中修工程(包括港口码头、疏浚和附属设施)等,均属本市水运工程安全监督范围,应当由市港口管理局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市港口事务管理中心受市港口管理局的委托,具体负责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水运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
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和配合市港口管理局和市港口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统称“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阻碍或者拒绝。
第二章 监督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 安全生产督查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两方面,并实施定量评价。
第六条 对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一) 建设单位应当对投标单位是否具有水运工程相关资质、对拟投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进行核实,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要求,并在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二)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安全措施费用,安全措施费用应为工程合同额的1%-3%,此项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条件。工程实施过程中,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人的实际安全投入签认后支付。
(三) 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开工许可证前30日内在市港口管理局申请办理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四) 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督促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检测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五)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六)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使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七)建设单位不得有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相关行为。
第七条 对勘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一)勘察单位应对其勘察成果负责。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