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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火灾处警、灾情报告和善后处理程序规定(2011修正)
颁布机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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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火灾处警、灾情报告和善后处理程序规定
(1999年5月4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根据2011年7月15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汇区火灾处警、灾情报告和善后处理程序规定>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及时处理火灾事故,严格灾情报告制度,妥善处理灾后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其他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派出机关和本区其他有关组织,在实施火灾处警、灾情报告和善后处理等工作时,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并遵守本程序规定。
第三条 区政府依法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区公安分局对本区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其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履行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调查鉴定火灾原因的职责。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警署在接到火灾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