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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

颁布机构: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市场准入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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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工商食字[2012]79号)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   为严格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根据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省工商局对《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吉工商食字[2011]33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于2012年5月31 日经省工商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对贯彻执行提出以下要求:   一、调整《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权限   全省各级工商机关现行实施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属地发放和管辖办法,由于基层工商分局(所)为市(州)县(市、区)工商局的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根据食品经营“从严准入”原则,将“授权基层工商分局(所)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调整,一律由授权机关收回发放权限。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食品流通许可证》统一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局发放。   二、明确食品流通许可范围   根据省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划分,为规范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有形市场内食品安全统一管理,对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依据省相关地方法规实施许可。   三、规范许可条件和提交的材料   具体规定了食品经营者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要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7项食品经营场所条件、4项食品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条件、3项食品安全制度条件、3项从业人员配备及健康条件。增加了提交经营区域位置图、食品经营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等五方面的材料。   四、严格许可证的印制和管理   各级工商局要负责《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封皮及相关申请文书的印制工作,建立发放和管理工作制度;印制《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要向省局提出申请,由省局按照全国统一式样、规格印制;市(州、长白山)局要每季度向省局报告《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情况。   五、加强食品流通许可监督检查   要依据法定职责,对食品经营者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及日常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包括食品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制度、从业人员配备及健康条件、直接入口食品包装材料、售货工具、禁止经营的食品等检查。   六、搞好工作衔接   收回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权限的市县局要及时做好档案清理、移交工作,重新明确工作职责,确保《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工作有序进行。   各地在贯彻落实中如发现问题,要将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省局。   联系人:温德辉 联系电话:0431-85279110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经营者在流通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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