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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颁布令:海南省政府令(第240号) 颁布机构: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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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令
(第240号)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2年5月14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定之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用人单位,无论采用何种形式支付劳动报酬,必须按条例规定参加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能够提供外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已参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的用人单位除外。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外国组织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为其所雇用的中方从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 生育保险登记和缴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下列单位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