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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2012修订)
颁布机构: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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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5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21日)修改
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未取得地热勘查许可证、地热采矿许可证擅自施工、开采地热,未按批准的开采范围进行地热开采活动或将其他钻井转为地热开采井开采地热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措施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履行的,其后果已经或者将要造成环境污染、破坏自然资源的,可以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代履行。”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吊销《地热采矿许可证》的处罚。对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统一要求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发生故障隐瞒不报的;(二)无指标或不按核定指标任意扩大开采量以及改变批准使用用途的;(三)不缴纳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四)不按时报送开采计划和开采报表的;(五)不按打井批准通知书施工的;(六)不按审批方案回灌或未经批准擅自回灌污染热储层的。”
(三)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能主动改正,消除影响的,可从轻或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