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能效/能耗管理 节能技术/装备/改造 节能评估/审计 能源管理体系 清洁生产 能源计量 可持续水管理 节能低碳产品

(广东省)关于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经信法规〔2012〕307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广州、深圳市发展改革委,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管理,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我委制订了《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备案管理办法》,业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节能技术 服务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管理,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省节能服务单位)是指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备案,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开展节能咨询、评估、宣传、培训、能源审计、节能规划以及检测、第三方节能量审核等服务,能够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专业化服务的企业或技术机构。   第三条 在广东省内依法注册的节能服务单位的备案和监督管理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对省节能服务单位进行备案管理,并按照规模和实力,将省节能服务单位分为甲、乙、丙三级进行管理。   第五条 省节能服务单位可受委托开展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第三方节能量审核、能源检测、能源审计、节能规划和节能咨询、评估、宣传培训等节能服务。   其中,甲级节能服务单位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委托开展包括国家级项目在内的各项节能服务;乙级节能服务单位可受委托开展包括省级项目在内的各项节能服务;丙级节能服务单......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