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5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21日)修改 修改内容如下: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逾期不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5号)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郭庚茂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省辖市统筹,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