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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安全鉴定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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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安全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黄浦江防汛墙(以下简称防汛墙)保护工作,保障防汛墙的完整和安全,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防汛墙安全鉴定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黄浦江干流浦西吴淞口至西河泾、浦东吴淞口至千步泾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之间防汛墙的安全鉴定。   第三条 (鉴定范围)   防汛墙安全鉴定范围包括护坡、桩基、墙身、挡潮闸门、承台、底板和墙后地坪、墙前覆土等。   第四条 (鉴定周期)   防汛墙安全鉴定周期为15年。但防汛墙主体结构已发生严重变形、损坏或者可能影响防汛安全的,应当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第五条 (主管机关)   上海市水务局主管本市防汛墙安全鉴定工作。上海市水务局所属的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具体负责防汛墙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对防汛墙安全鉴定成果进行审查(以下简称鉴定审查单位)。 第二章 安全鉴定程序   第六条 (安全鉴定分工)   防汛墙安全鉴定的组织单位(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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