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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局综合办公室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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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局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安监办发[2012]8号)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2年1月10日第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请各单位将本办法转发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并就预案编制完善、培训、演练和备案等提出具体要求。将本办法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宣传活动和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指导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照执行。   二、开展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区县级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备案工作。各单位结合本市矿山、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烟花爆竹、尾矿库事故应急预案,根据本地区实际,做好相关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相关应急预案经正式批准发布后,于2012年10月30前通过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信息管理系统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三、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制工作。落实本办法“注重现场处置”的要求,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完善重点部位、重点工作岗位和重要设备的现场处置方案,并张贴在作业现场显著位置,使一线作业人员熟练掌握,切实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请各单位于6月30日前总结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工作开展情况,梳理工作成效较好单位的经验做法并报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汇总后选取试点单位进行全市推广。   四、继续做好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各单位梳理本地区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烟花爆竹、工业企业等的应急预案备案情况,对备案时间已满3年的,要重新予以备案;对企业新成立尚未备案的,要立即进行备案;对未按时备案的企业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备案编号应根据市应急委统一要求进行明确。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操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以及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机械、冶金、建材、轻纺、烟草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其他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政府统筹指导,企业组织实施,强化预案衔接,注重现场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相关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应急预案备案工作;负责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本市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救援管理信息化水平;负责《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北京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北京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和《北京市尾矿库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区域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按照本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要求,建立和完善本区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属地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和备案工作;负责本办法第四条对应类别的区县级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将本辖区应急预案信息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国有集团(控股)公司负责对其子公司(分公司)等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和预案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和督促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和组织应急预案的评审和报备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应急预案,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情况,详细做好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明确应急救援组织及职责分工;   (三)主要内容应包括现状,风险与隐患分析,适用范围,组织机构与职责,信息报告与发布,预测预警与物资准备,应急响应程序和处置技术,保障措施(安全费用提取和责任保险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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