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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2010修正)

颁布机构: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市容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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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2007年12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城市市容整洁,保护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空调设备,系指窗式空调机、分体式空调室外机、柜式空调室外机、集中式空调系统的室外机组、冷(热)水机组以及其他辅助设施和安装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空调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建设交通委和区、县建设部门负责新建房屋空调设备安装、使用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空调设备安装、使用过程中安全防护的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和区、县环保部门负责空调设备安装、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新建房屋的建设要求)   新建住宅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以及上海市颁布的《住宅设计标准》等规范要求,统一设置专门用于安装空调设备的座板(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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