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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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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安监〔2011〕227号)
各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广东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粤安监[2006]66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近年来国家、省安全监管部门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经营许可工作的实践,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程序,市安全监管局制订了《广州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我局反映(联系人:袁小毛,联系电话:020-83647050)。
附件:广州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广州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建立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体系,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安监〔2006〕6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烟花爆竹出口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单位(含临时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统称零售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区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接受市安全监管局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烟花爆竹批发采购应当按照省安监局《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