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51号) 《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0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质监、商务、财政、发展改革、工商、经济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