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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家畜违禁药物监督管理办法(2012修订)

颁布机构:南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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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2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20日)修改 修改内容如下: 删去第十六条中的“费用由货主承担”。 南昌市家畜违禁药物监督管理办法 (2007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月9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家畜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畜养殖和销售活动以及药品、兽药、饲料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畜,是指人工饲养并用于食用的猪、牛、羊等动物及其初级产品。   本办法所称违禁药物,是指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的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和国务院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畜违禁药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统一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畜违禁药物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体系,组织开展家畜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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