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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环境行政许可 生态环境规划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2005修订)

颁布机构: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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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3日)修改 修改内容如下: 删去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暂扣测绘成果和测绘仪器”和第二款。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5号)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5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5月27日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1995年6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法律、法规的宣传,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加强地理空间信息系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   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 测绘系统与测量标志   第六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城市和重大工程项目尚未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可以建立与国家统一坐标系统相联系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第七条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批准。但依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论证报告;   (二)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方案;   (三)与国家统一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   第八条 布设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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