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道路运输 水上运输

南京市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1月1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0日)修改 修改内容如下: 1、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占用公路期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施工完毕后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   2、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恢复原状,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恢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恢复,责任人应当承担全部费用:   (一)虽经批准但超出批准范围、期限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修建桥梁、渡槽、架设管线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40号)   《南京市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南京市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统一管理。   市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的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管理工作。   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县道、乡道的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土地、市容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公路、......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