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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社会保障 薪酬福利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

颁布机构: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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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认定工作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驻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参保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他五市三区(含保税区)的工伤认定工作,暂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用2-3年的时间逐步过渡到全市统一管理。   二、加强工伤认定业务培训宣传。要集中开展工伤认定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严格依据《规程》开展认定工作的能力。要积极向企业和工伤职工开展工伤认定政策宣传,让用人单位和职工更好地了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推进工伤认定工作的规范化。   三、提高工伤认定信息化工作水平。各区、市工伤认定机构要确保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的对接,统一使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发的工伤保险业务信息系统,使用全市统一的工伤认定文书样式。实行工伤认定网上受理和远程合议。   四、加强工伤认定工作的研究。各级工伤认定机构要加强对工伤认定工作的研究,定期对工伤认定工作进行整理和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严格执行初审、复审、审核等多级审批制度,对重大事故、疑难案件实行合议制度。本级合议无法决定的,报请市工伤认定机构研究。   五、严格落实工伤认定工作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工伤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工伤认定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严格按照《规程》和认定标准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对违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市工伤认定机构要加强对全市工伤认定工作的督导。各区市对《规程》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全市各级工伤认定机构开展工伤认定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工伤认定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工伤认定的管辖按照属地原则管理。   工商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参保地工伤认定机构进行工伤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生产经营地工伤认定机构进行工伤认定。生产经营地在国外且受伤害职工未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工伤认定机构进行工伤认定。 第二章 申 请   第六条 工伤认定机构在行政审批服务办理大厅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窗口,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提供工伤认定业务咨询及法律文书送达。   第七条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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