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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颁布令:水利部水国科[2003]546号 颁布机构:水利部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治理规则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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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 水国科[2003]546号 2003年11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水利标准化工作,促进技术进步,保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结合水利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为实现国家新时期水利工作的总体目标,建立并完善水利技术标准体系,编制并实施水利技术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以及开展水利标准化专题工作。   水利技术标准包括水利国家标准、水利行业标准、水利地方标准和水利企业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水利部组织编制的水利国家标准和水利行业标准的管理,水利地方标准和水利企业标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编制水利技术标准:   (一)水文、水资源、水环境、防洪抗旱、供水节水、灌溉排水、水土保持、移民、农村水电及电气化等的技术要求;   (二)水利工程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安装、监理、验收、运行、维护和管理等的技术要求;   (三)水利产品的设计、生产、标识、包装、贮存、运输、安装、使用和维修等的技术要求;   (四)水利工程和产品的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境和劳动保护等的技术要求;   (五)水利工程和产品的术语、符号、型号命名、制图方法和有关编制规定等的技术要求;   (六)水利工程和产品的试验、检测以及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校(检)验方法等的技术要求;   (七)高新技术应用与水利信息化等的技术要求。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水利技术要求,应制定水利国家标准。没有水利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水利技术要求,应制定水利行业标准。   第五条 水利技术标准应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实施。   现行有效的水利技术标准中直接涉及国家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其他公众利益以及有关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内容,必须强制执行。   第六条 开展水利标准化工作,应及时收集和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我国水利行业实际适时吸收或采用。应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   第七条 鼓励并支持有关科研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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