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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令:沪发改环资[2011]134号 颁布机构: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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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发改环资[2011]13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8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现将《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以及《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8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节能评审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节能评审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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