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网标识码:能效/能耗管理 节能评估/审计 清洁生产 能源管理体系 化石能源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令:沪发改环资[2011]134号 颁布机构: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沪发改环资[2011]13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8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现将《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以及《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8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节能评审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节能评审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