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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颁布令:津安监管法〔2011〕47号 颁布机构: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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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安监管法〔2011〕47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区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所属单位、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联合制定了《天津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天津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有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