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土地资源保护 能效/能耗管理 清洁生产

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修正)

颁布机构:银川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2011年8月3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维护房地产开发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和实施开发管理的机构,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或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按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工商、建设、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元人民币,并有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二)持有资格或职称证书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职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十四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七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二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