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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省级地质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令:以粤国土资地环发〔2011〕211号 颁布机构: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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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1年10月27日以粤国土资地环发〔2011〕21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永续利用地质遗迹资源,充分发挥地质遗迹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地质公园是以具有典型的地质科学意义、稀有的自然属性、重要的美学观赏价值、有一定数量、规模和分布范围的地质遗迹景观为主体,融合其他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而构成的一种特殊的自然区域。   第三条 地质公园建设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省级地质公园的监督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地质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质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下列具有一定数量、规模和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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