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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流企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颁布令:京公内保字〔2011〕1421号 颁布机构: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治安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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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内保字〔2011〕1421号)
各区县公安分局、交通委、商务委、工商分局、邮政系统及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物流企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北 京 市 交 通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商 务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北 京 市 邮 政 管 理 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
北京市物流企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物流企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物流单位内部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及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寄递渠道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货物的运输、储存、配送等专业物流服务(包括邮政速递、快递)的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物流单位)和为物流单位提供场地的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产权单位和物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被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产权单位和物流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履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职责。
第五条 为物流单位提供经营场所的产权单位应对内部整体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应在与承租的物流单位签订《租赁合同》中要有治安保卫工作内容,明确各自职责。
第六条 公安机关监管主责部门应当与产权单位和物流单位分别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明确其职责,指导产权单位和物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第七条 产权单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