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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有偿配置与勘查开发转化管理规定(暂行)
颁布令:新政发〔2011〕85号 颁布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试行
法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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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2011〕8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有偿配置与勘查开发转化管理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有偿配置与勘查开发转化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了坚持走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在依法有序、统一规划、有偿使用、节约集约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煤炭资源,加快优势资源转换步伐,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并重,保障国家和自治区能源资源需要,推进新疆科学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煤炭资源有偿配置与勘查、开发转化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有偿配置,是指依法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煤炭资源国家所有权,是指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煤炭矿业权,是煤炭探矿权、采矿权的合称。
煤炭探矿权,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