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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普通公路实施行政许可规定
颁布令:湘路路管[2011]358号 颁布机构: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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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路路管[2011]358号)
各市州公路管理局、农村(县乡)公路管理局(处):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公路行政许可的实施,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湖南省普通公路实施行政许可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普通公路实施行政许可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公路行政许可的实施,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湖南省普通公路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
(一)行政许可的事项;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四)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
(五)行政许可的条件;
(六)行政许可的数量;
(七)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
(八)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九)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十)申请书文本式样;
(十一)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十二)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
(十三)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十四)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公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者将公示信息资料集中在专门场所供公众查阅;
(二)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场所公示;
(三)在网站上公示,已实行电子政务的应当公布网站地址;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按照便民原则,涉路行政许可申请原则上由申请事项所在地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受理;依法应当由市级、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的涉路行政许可,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市级、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申请。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受理涉路行政许可申请后,属于本级决定权限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应当报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提供全程代理服务,及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公路管理机构。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