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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颁布令: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颁布机构: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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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123号)
《无锡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8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朱克江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无锡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集中定点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餐厨废弃物治理政策。
对在餐厨废弃物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有关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在固定场所销售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的食品和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农林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畜禽饲养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发改、商务、公安、财政、物价、环保、规划、水利、市政园林、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区人民政府适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