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排污许可证规范 排污权交易 环保“三同时”

(内蒙古)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状态 试行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政发〔2011〕56号 2011年4月2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内党发〔2007〕5号)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复函》(财建函〔2010〕80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以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前提,以建立反映环境资源稀缺性和经济价值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为核心,推进形成既符合市场经......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