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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机动车客运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0修正)

颁布机构:昆明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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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机动车客运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2010年8月27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0年10月22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客运行业治安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租赁车行和其它小型机动车客运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行业协会以及乘客、租用者,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对机动车客运行业的治安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治安备案制度。   第四条 市、县(市、区)公安部门是机动车客运行业治安管理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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