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 为规范全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省工商局近日对《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已于2011年2月17日省工商局第一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对贯彻执行明确以下要求: 一、要进一步理顺食品流通属地监管体制。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实施食品流通许可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在省工商局核名的食品经营者,由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实施监督管理。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对本级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发放许可和实施监管,也可以授权派出机构发放和监管。县级工商局对本级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发放许可和实施监管,也可以授权基层工商分局(所)发放和监管。对于申办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要主动指导、协助其申请办理许可。 二、要进一步明确食品流通许可发放范围。食品经营者经营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要进一步规范申请食品流通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材料除《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外,应包括单独的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以及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申请材料还应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培训合格成绩单。 四、要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管理。要依照“一户一档”、“谁发证、谁建档”、“统一归档、集中管理”的要求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档案,并做到装订规范,专人负责,妥善保存。有条件的应当立即着手建立电子档案库,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 五、要进一步做好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对于持有尚未到期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要积极引导,依照食品流通许可的核发条件予以换发。年底之前,全省工商系统要完成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全部换发工作。 《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各地在贯彻落实中如发现问题,要将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经营者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