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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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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令:(2011年第22号) 颁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税收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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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2号) 关于发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现将《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情况表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130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弃置费,是指从事开采我国海上油气资源的企业,为承担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的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用于井及相关设施的废弃、拆移、填埋等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前期准备等各项专项支出。主要包括弃置前期研究、停产准备、工程设施弃置、油井弃置等相关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海上油气生产设施(以下简称设施),包括海上油井、气井、水井、固定平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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