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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2011修订)
颁布机构:林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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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按: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5日)修改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益的林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良种,是指经省级以上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者认定通过并发给合格证书的林木种子。
未具有林木良种审定或者认定合格证书的林木种子,不得作为林木良种推广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良种推广使用,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林木良种应用于林业生产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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