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经理人管理,提高其综合素质,规范其从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国际道路运输企业、出租车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等单位(以下统称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职业能力评价工作。 第三条 道路运输经理人职业能力评价是通过职业能力考试,对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水平的评定。 第四条 道路运输经理人职业能力评价分为初级道路运输经理人、中级道路运输经理人和高级道路运输经理人3个级别。 各级别均分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经理人、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理人、机动车检测维修经理人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理人4个专业。 第五条 国家实行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和职业能力评价相结合的制度。取得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的人员同时取得初级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 第六条 国家鼓励道路运输经理人参加道路运输经理人职业能力考试,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经理人职业能力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理人职业能力评价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八条 道路运输经理人职业能力评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题库、统一考核标准、统一工作规范和程序的考试制度。 具体考试实施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规定。 第九条 中级道路运输经理人职业能力评价采用理论知识考试方式,高级道路运输经理人职业能力评价采取理论知识考试和综合测评相结合的方式。 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考试和初级道路运输经理人职业能力考试合并实施,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编写和审定考试大纲,组织建立考试题库,组织制定考核标准、工作规范和考试程序。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管理机构承担有关具体工作,并对各地考试考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各地道路运输经理人职业能力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省级职业资格专门机构(以下统称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所在单位3年内无重特大安全事故或者对重特大安全事故不负主要领导责任,并具备第十三条至十四条规定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相应道路运输经理人职业能力考试。 第十三条 报名参加中级道路运输经理人职业能力考试的人员,除符合第十二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高中或者中专毕业,累计从事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满8年,或者相关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满10年;其中担任企业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满6年; (二)大专毕业,累计从事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满5年,或者相关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满7年;其中担任企业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满3年; (三)本科及本科以上毕业,累计从事道路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