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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校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试行
法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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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校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政办〔2011〕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校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9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洛阳市校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车管理,保证中小学及幼儿园师生乘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校车标准和准运条件
第二条 校车资格是指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载客汽车,包括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两类。
第三条 校车应当有7个以上座位,专用校车具备相应资质,非专用校车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规定的标准,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严禁使用货运汽车、农用车、摩托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拼装车以及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客运车辆接送学生。专用校车不得从事与学校无关的运输业务,否则依法依规收回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