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6号)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部 长 尹蔚民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