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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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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1〕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淄博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秩序,维护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的其他人员)、被侵权人、申诉案件申诉人的举报以及举报时行政执法机关已经立案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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