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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颁布机构:淄博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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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淄博市环保局制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二00八年七月三十日批转 淄政发〔2008〕45号)
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37号令)、《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8〕5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