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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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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政发[2002]2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三月十日
青岛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创建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和《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本规定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立足现有社区组织机构,发挥管理和服务功能,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
第四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街道办事处、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的主要领导对管理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