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26修订)
(2017年5月5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发布 2026年5月25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20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下同)的建设和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收支情况的管理、监督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做好污水处理费管理工作。
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污水处理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