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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26修订)

颁布令: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6第6号 颁布机构: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消费者权益保护 生效状态 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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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26修订)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6第6号)

  《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于2026年5月28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5月28日



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2006年11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2026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第一节 消费者的权利

  第二节 经营者义务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特定行业经营者义务规定

  第三章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四章 消费者组织

  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省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和完善经营者守法、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治理体系;统筹推进消费环境建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市场监管、发展改革、商务、文化和旅游、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广电、新闻出版、体育、金融管理、电信、邮政、民航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第一节 消费者的权利

  第八条 消费者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四)公平交易的权利;

  (五)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六)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八)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条 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及其服务态度等作出客观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有权将有关情况如实全面向大众传播媒介反映。

  消费者有权对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消费者有权对行业组织制定的行业规则、相关标准、示范合同文本或者经营者共同约定的事项中有关消费者权益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二节 经营者义务的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执行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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