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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颁布令: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6第4号 颁布机构: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营商环境 生效状态 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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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6第4号)

  《贵州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已于2026年5月28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5月28日



贵州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2026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平竞争

  第三章 投资融资促进

  第四章 科技创新

  第五章 规范经营与服务保障

  第六章 权益保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确保民营经济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第四条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

  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资金,建立健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服务保障体系,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统计、投资促进、金融管理、税务等部门和单位以及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本省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队伍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坚定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中国式现代化的促进者。

  第七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 工商业联合会发挥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中的重要作用,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思想政治建设,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和民营经济人士依法经营,畅通和规范民营经济组织和民营经济人士诉求表达通道,提高服务民营经济水平,依法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和民营经济人士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本省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创新创造等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引导形成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企业家的社会环境,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氛围。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本省依法落实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对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开展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加强民营经济运行态势的分析和研判,服务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第二章 公平竞争

  第十一条 本省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以外的领域,民营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不得要求在本地登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等或者以在本地设立法人机构、进行产业配套、投资额纳入统计等作为申请相关支持、开展相关业务的前提条件,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不得违法要求民营经济组织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者提供证明等。

  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市场准入壁垒排查清理常态化机制,确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第十二条 本省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水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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