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绿化条例(2026修订)
齐齐哈尔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齐齐哈尔市城市绿化条例 》已由齐齐哈尔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1月18日修订通过,经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6年5月1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5月15日
齐齐哈尔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8年11月27日齐齐哈尔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9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25年11月18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2026年5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城市绿化,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城市绿化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绿化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绿化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