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医养结合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德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8号)
《德州市医养结合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26年4月20日市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朱开国
2026年4月29日
德州市医养结合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养结合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山东省消防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养结合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医养结合场所,是指医养结合机构的经营服务场所。
本规定所称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兼具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或者养老机构,主要包括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或者开展养老服务以及养老机构设立或者内设医疗机构两种形式。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养结合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协助消防救援等部门对医养结合场所实施监督管理,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相关群众性消防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按照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医养结合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开展医养结合场所的相关群众性消防工作。
第四条 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对医养结合场所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火灾预防、灭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