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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6版)

颁布令:苏州应急规〔2026〕2号 颁布机构: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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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市(区)应急管理局,机关各处室,执法监督局:

《苏州市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6版)》已经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4月17日


苏州市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6版)

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江苏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苏应急规〔2025〕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苏州市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6版)》(以下简称“《清单》”)。

一、适用对象

《清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适用条件

适用本《清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初次违法。自《清单》实施之日起,存在《清单》列明的任一项违法行为首次被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并在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系统中没有相应的现场检查记录。

(二)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符合《清单》规定的适用情形,并且在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三)3年内未发生过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执行程序

对于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办理,应严格执行下列程序:

(一)初步调查。监管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可以适用本《清单》的轻微违法情形,应依法收集相关材料,当场出具《现场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有关问题。

(二)责令整改。监管执法人员完成现场检查后,生产经营单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监管执法人员按要求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改正。

(三)复查验收。生产经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监管执法人员按规定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整改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四)案件办理。监管执法人员应做好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收集和梳理,按期限履行立案手续(当场予以纠正的除外),及时形成《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并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好行政处罚卷宗结案与归档。

四、相关词语解释

(一)“3年内”指周期年,即3个整年。

(二)《清单》中“适用情形”涉及的人数不含本数。

五、工作要求

(一)准确把握标准。各地要准确掌握本《清单》中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具体适用条件及情形,认真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确保不予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公正透明。

(二)规范依法办理。各地要严格不予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执行程序,对问题整改情况按期复查验收。若监管执法中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应当或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依法作出决定。

(三)加强行政指导。对不予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监管执法人员要开展普法教育,指出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切实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本《清单》由苏州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清单》自2026年5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关于印发〈苏州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苏应急规〔2024〕3号)同时废止。

附件:苏州市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6版)

附件

苏州市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6版)

1.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适用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已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如实记录培训内容的,涉及人员10人以下。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2.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

【适用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符合规定,涉及人员3人以下。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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