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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颁布令:闽政〔2026〕4号 颁布机构: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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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
(闽政〔2026〕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闽政〔2017〕30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日


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据《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财资环〔2025〕4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应当遵循全流域责任共担、上下游区别对待、标准化规范运作、以水环境改善为导向、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三条 跨设区市的闽江、九龙江和敖江流域的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其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由流域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条 跨设区市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采取省级安排和流域所在市、县(区)(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上解的方式共同筹集。
  (一)省级每年安排5亿元。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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