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七十四号)
《安徽省促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定》已经2026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3月31日
安徽省促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定
(2026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以下简称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推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更好满足企业和个人办事需求,促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促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相关工作。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优化跨省域、跨部门、跨层级业务流程,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牵引,拓展线上线下办事渠道,通过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实现企业和个人就近高效便捷跨省域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