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八十二号)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6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3月31日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定
(2026年3月31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以下简称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推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更好满足企业和个人办事需求,促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促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相关工作。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优化跨省(市)、跨部门、跨层级业务流程,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牵引,拓展线上线下办事渠道,通过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实现企业和个人就近高效便捷跨省(市)办理长三角政务服务事项。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与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依托长三角区域合作三级运作机制,研究推进长三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