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应急〔202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6年3月6日
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管理,提高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职业能力、水平和素质,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科学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救援员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员是指从事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受灾人员救援救助,公私财产抢救,险情处置及救援善后工作的技能人员。
国家对应急救援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设置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可以根据技术技能发展水平等情况,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由省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工种设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据职业分类有关规定会同应急管理部等部门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设立的专业应急救......